自古就有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的说法,实践中也有种种不合理现象涌现,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为达到儿子为老子偿还己方债务而动蛮动粗的做法,实施威胁、恐吓、胁迫等方式欲使其就范,殊不知,这种做法不仅难以实现自己的债权,维护自己的权利,还可能侵犯对方合法权益,“得不偿失”。
李某于2012年前欠张某90余万货款,又不幸在借贷完毕之后债务清偿之前因故身亡。李某结发妻子早逝,膝下有一子李小同学,仍在上学。从传统观念出发,似乎李小应该承担起替父清偿债务以尽孝道和担负类似的伦理道德义务,于是债权人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遗孤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欠款和相应逾期还款的利息。经法院审理核实,当事人双方关系初步明确,张某感觉稳操胜券,但判决却出乎张某的意料:为何法院不支持其子为父还钱驳回其诉请?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如果子女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则也仅仅是在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偿还部分债务,如果其未继承遗产,自然没有任何法律义务应未其父偿还债务。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触犯了道德底线,并不当然会触碰法律准绳。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共建法治社会,任一普通民众应该知法守法,依法办事。